时间:2014-12-17 09:00:00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一)特许人一定要认识《条例》所规定的被特许人的这一权利的内涵和特点。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仅由被特许人依法享有的、在约定期限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对生效合同做出单方解除的权利。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冷静期”条款只存在于特许经营合同中,是由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决定的。这种“冷静期”,无论是在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还是其他无名合同,均是绝无仅有的。
(2)被特许人只能在约定期限内行使。立法者设立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也算是对被特许人的这种权利的一种限制。很显然,任意解除权不能由被特许人完全任意行使。否则就完全否定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对整个特许经营行业也是毁灭性打击。当然,对被特许人而言,“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二)特许人对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的“冷静期”条款应当有一个正确的态度。
(1)认识“冷静期”条款的法定性。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不因合同中没有约定,就可以剥夺其权利,甚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也是无效的。
(2)认识“冷静期”条款对特许人的积极意义。大多数特许人不愿意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的这一单方解约权的原因,往往是出于维护自己权益的需要。但结果往往相反,恰恰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这一条款,才对特许人是最有利的。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如果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被特许人几天、十几天的冷静期,过了这个期限,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就固定下来了。如果合同里没有这一约定的话,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这个时间就是不固定的,并且一般要远远长于这个期限。
(三)国际上的惯例一般为7—10天。特许人可以参考国际惯例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的期限。
(四)特许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为被特许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给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如考察费、协助选址费、装修设计费等,要求被特许人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