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8 09:03:02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一、风险提示
市场推广及广告基金,是指由特许人按照被特许人营业额或利润等的一定比例或某固定值而向被特许人(加盟商)定期或不定期收取的费用组成的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特许经营体系(包括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市场推广和对外广告宣传。基金数额可以基于被特许人总收入的百分比确定,也可以是固定费用,通常按周、月、季度或年来收取。统计数据显示,特许人基于营业收入收取市场推广及广告基金时的比率大多在2%以下,少数在2%-5%之间。该基金不能作为特许人的收入,也不能用作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担保。该基金一般由特许人统一管理、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共同管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基金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被特许人拖欠或拒绝交纳广告费。主要原因有:一是特许人收取的广告费太高,且没有或很少投入品牌宣传;二是特许人对于广告费的使用不透明,被特许人认为特许人非法占有了广告费;三是特许人把被特许人交纳的广告费用于了招商宣传。
二、防范对策
为了防范被特许人拖欠广告基金,特许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合理确定广告基金的收取数额。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特许企业甚至特许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广告费的支出数额都是不同的,特许人要本着需要、合理的原则确定广告费的数额。统计数据显示,特许人基于营业收入收取市场推广及广告基金时的比率大多在2%以下,少数在2%-5%之间。特许人可以参考上述数据来确定自己应当向被特许人收取的广告费数额。
(二)最大化利用广告基金的价值。被特许人分摊的推广、宣传费用,原则上用于特许经营体系(包括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市场推广和对外广告宣传,而不得用于特许人的招商宣传。
(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种推广、宣传的方式方法,每项推广宣传方式的费用支出比例。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1款明确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特许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会对广告基金的筹集、管理、运用、审计、报告等各个方面做出全面规定,以充分保证广告基金发挥其功效。
(四)特许人收取的广告费不能作为特许人的收入。广告基金作为一种信托机制,其管理的费用不能与特许人的财产混为一谈,需要单设银行账户、单做报表、独立核算。基金管理者每年应为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通报给有关各方,接受各方的监督和质询。
(五)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进行广告费用支出情况的信息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规定特许人披露费用支出信息的一大优点是,使以往由特许人暗箱操作的推广宣传分摊费用走向公开化,有利于被特许人的监督,并可避免、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因此,特许人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广告费用的支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