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8 09:04:23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一、风险提示
保证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实务中,保证金的名称运用混乱,有“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等各种名称。特许经营中,往往是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被特许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质押担保。特许经营中的保证实质上为一种动产质押,不具有定金性质,除非特许双方另有约定。当被特许人全面履行合同,没有违约的情形下,合同到期,特许人把保证金返还给被特许人;合同中可以约定,若被特许人未能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时,特许人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责任金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虽未履行完毕但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成就的,特许人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返还押金、保证金,但该押金、保证金已经充抵特许经营费用或被特许人其他债务的除外。
因特许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或无效、撤销或者解除的,或者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无过错的,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返还押金、保证金。
特许人在保证金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约定的保证金的担保功能过于狭窄,不能充分体现保证金的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特许人的利益;一是合同到期后,特许人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向被特许人返还保证金,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二、防范对策
(一)特许人应在合同中尽可能全面约定保证金的保证功能。实务中,有的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的担保面比较窄,比如,有的仅约定为品牌保证金,有的仅约定为履约保证金。品牌保证金指的是加盟商在签署特许经营而合同的同时向盟主缴纳的费用,用于约束加盟商在特许经营关系持续期间不发生有损特许经营体系品牌的行为。合同期满、未有违约情况,保证金如数退还加盟商。一般,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主要担保被特许人在合同履行中没有违约行为。把保证金单独约定为品牌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在担保功能上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最大限度体现保证金的价值功能。特许人约定的保证金功能应当涵盖上述两大方面。
(二)特许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中包括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特许人应当把关于保证金应当披露的信息写进合同,变成合同条款。
(三)特许人应正确理解“保证金“、“订金”、“定金”、“预付款”等几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避免误用。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虽然都具有担保功能,但如果没有约定为定金性质的,则不具有定金的功能。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与预付款一样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被特许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预付款的权利。反之,若特许人不履行义务亦不需双倍返还订金或预付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订金与预付看虽然都可以是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被特许人先给付特许人的费用,它们都具有预先给付、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的相同之处。
(四)特许人应把握可以约定扣留被特许人保证金的几种情形:
1、被特许人欠付特许人的各种费用时,通常是被特许人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产品销售款时。
2、被特许人应对投诉的客户给予退款或者赔偿时,特许人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向客户支付。
3、被特许人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义务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
(五)当被特许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兵没有任何欠费和损害特许经营品牌时时,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与 方式向被特许人返还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