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预收费用未说明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4-12-22 09:11:36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一、风险提示

鉴于目前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的不成熟和特许双方市场主体地位的强弱,特许人经常要求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交纳各种费用。

为了保护广大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说明义务。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二十六条则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中,也有关于“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的规定。实践中,经常有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要求被特许人交纳各种费用的情形。如果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则有可能要承担上述行政处罚。

二、防范对策

特许人为了避免因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特许人应尽可能不要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要求被特许人支付任何费用。

(二)特许人确实需要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三)特许人应当妥善保存自己履行了书面说明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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