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2 09:14:05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北京李老爹鱼头火锅有限公司诉赵泉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朝民初字第14773号
案情简介
李老爹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与赵泉博于2010年2月4日签订《加盟协议书》,约定赵泉博每月6日前将上月营业额的3%的权益金划拨到我公司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推诿,否则视为违约。赵泉博至今未将2011年1月份的权益金9446.1元及2011年2月份的权益金13077.33元支付给我公司。另外,我公司为支持赵泉博经营将我公司的6名厨师董闯、李晓均、陈勇军、李平、段述文、钟华荣派遣给赵泉博使用,双方协商该6名厨师的工资由赵泉博支付。赵泉博于2011年3月15日将该6名厨师全部辞退,未支付该6名厨师从2011年3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工资,也未支付该6名厨师返回北京的路费。综上,赵泉博构成了违约,我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加盟协议书》,并要求赵泉博向我公司支付2011年1、2月份的权益金共计22523.43元、违约金10万元、6名厨师各半月的工资共计5950元和返回北京的路费共计408元。
赵泉博答辩称:李老爹公司提出的我未支付2011年1、2月份权益金的事实和数额均属实,但我始终未说不给李老爹公司权益金;李老爹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我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我同意李老爹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但李老爹公司应当将我交付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回;有2名厨师并不是李老爹公司派遣给我的。李老爹公司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以培训菜谱的名义将厨师调回北京,之后就没有再回来,并不是我辞退的。所以李老爹公司主张的厨师的工资和路费,我不同意支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李老爹公司和赵泉博签订的《加盟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合同约定,赵泉博应当每月向李老爹公司支付权益金,但赵泉博至今没有向李老爹公司支付2011年1月份、2月份的权益金共计22523.43元,违反了合同约定,李老爹公司有权要求赵泉博继续支付该两个月的权益金。
赵泉博和李老爹公司双方约定由赵泉博负担董闯、李晓均、陈勇军、李平的工资,但赵泉博并未支付该4人2011年3月1日至15日的工资。现赵泉博以李老爹公司将该4人调回为由拒不支付工资,但双方关于该4人从赵泉博处回到李老爹公司的原因各执一词,却均无证据。该4人是李老爹公司为履行双方合同派遣给赵泉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赵泉博首先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2011年1月份、2月份的权益金,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赵泉博违约的情况下李老爹公司有权利调回厨师,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故即使该4人是李老爹公司调回的,赵泉博也应当继续向该4人支付工资。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赵泉博未支付李老爹公司派遣的厨师董闯、李晓均、陈勇军、李平的工资亦属于违反其与李老爹公司的合同的行为,应当向李老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段述文、钟华荣并非李老爹公司派遣给赵泉博的厨师,故对于李老爹公司主张的赵泉博应当支付该2人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老爹公司并未对其主张的路费提供证据,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赵泉博违反了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向李老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对于赵泉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尽管双方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但本案中赵泉博未支付的权益金共计仅22523.43元,未支付的工资共计仅4350元,在赵泉博提出该10万元违约金过高且提出了调整请求的情况下,本院将考虑到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本案中赵泉博未支付权益金、工资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赵泉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予以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赵泉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李老爹鱼头火锅有限公司厨师工资四千三百五十元。
案例评析
1、交纳各项特许经营费用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和获得特许人指导服务的对价,也是被特许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如果特许人履行了向被特许人交付经营资源,并提供了培训、支持和服务的情形下,被特许人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支付加盟费是取得特许权的对价;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获得特许人服务的对价;支付广告分摊费是获得广告收益的对价;支付特许人所派遣技术人员工资是取得劳动服务的对价;支付货款是取得货物的对价。
2、本案中,特许人李老爹公司派遣了董闯、李晓均、陈勇军、李平、段述文、钟华荣等六名厨师给赵泉博使用,并约定该6名厨师的工资由赵泉博支付。被派遣人员为赵泉博提供了劳动服务,作为对价,被特许人赵泉博应当支付上述六名厨师的人员工资。被特许人赵泉博没有向六名厨师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损害了特许人李老爹公司的正当利益。因此,法院判决赵泉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李老爹鱼头火锅有限公司厨师工资四千三百五十元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