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3 10:57:25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能快速扩张的经营模式,受到广大企业的青睐,他们希望通过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快速敛财,发财致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特许经营市场还不成熟、不规范,经常出现占市场强势地位的特许人侵害被特许人的情况,为了保护广大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从主体资格到特许经营备案,从宣传招商到信息披露,从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到履行、解除和终止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少特许企业为规避特许经营的法律约束,往往否认所签合同的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甚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实践中,合同名称也五花八门,如“XX代理合同”、“XX经销合同”、“XX合作协议”、“XX委托加盟协议”,等等。不少特许人根本不了解特许经营模式的内涵,对特许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不清楚,盲目跟风,一旦现加盟纠纷,就千方百计否认自己与加盟商所签合同的特许经营性质。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性质方面的法律风险在于,有的特许人认为只要合同名称不用“特许经营”、“连锁”、“连锁加盟”等字眼,或者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就能规避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判断是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来做出的,与“合同的名称叫什么”无关,甚至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具有“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都不能否认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也免除不了特许人的义务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