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4 09:13:48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约定解除是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是在合同法第94条列出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在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而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却打破了这一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只能由被特许人一方享有,作为合同另一方的特许人,只有对期限进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任何时候都不能行使这种解除权。这种解除权是一种需约定的法定解除权。但是,被特许人的这种任意解除权,从条文分析,既非完全法定,又非完全约定。条文中“应当”二字意味着,这是条例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特许人的这种权利,只是在行使期限上留有余地。
由于《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本章只介绍特许经营中所特有的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方面的法律风险。
特许经营合同的继续行特征,决定了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特许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会立即消失。特许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好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
1、被特许人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返还或销毁与经营资源有关的授权书、特许使用证明、特许商业标志、技术资料、牌匾等文件或材料。
2、双方结清特许经营费用、货款及其他一切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费用;处理好加盟商向客户发放的储值卡问题。
3、处理好被特许人与特许经营有关的设备和剩余产品。
4、要求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资源承担保密义务。
5、返还被特许人的保证金等其他应当返还的款项等。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1、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构成对特许人知识产权的侵权;
2、被特许人在进行工商注册时,把特许人的商标、字号等一些企业标志注册在了企业名称中,摘不了牌;
3、被特许泄露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4、被特许人拖欠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货款及其他费用;
5、特许人拒绝返还被特许人保证金,被判承担违约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