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主体方面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4-12-26 09:02:25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历来被看作合同法的基石,合同法的很多规则都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也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实践中,特许人在合同主体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两点:

1、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往往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签订的。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这个在特许经营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是合同主体,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但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后,被特许人又往往自己或者与别人合伙设立企业来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者就造成了这样一个问题,在特许经营合同上签字的被特许人没有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而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者又没有在特许经营合同上签字。一旦出现加盟纠纷,特许人就不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一些特许人为严格保护企业的经营资源,往往将不竞争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主体扩大范围,不仅在其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要求被特许人在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及期限届满后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特许人授权其从事的业务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而且将该义务延展至被特许人的股东、配偶、亲属等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特许人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赋予被特许人的股东、配偶、亲属、员工等竞业禁止义务,并不直接对被特许人的股东、配偶、亲属、员工等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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