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6 09:03:05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一)在合同上签字的被特许人如果不是自己直接使用特许经营资源进行经营,而是以自己或者与别人一起设立的公司来进行经营的话,特许人应当要求实际使用其经营资源的经营主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上重新签字,变成合同主体。
(二)特许人应当让在合同上签字的被特许人承诺,如果将来不以其名义使用特许经营资源,而是通过其设立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所设立的企业承受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被特许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特许人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扩大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时,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实践中,被特许人的股东、配偶、亲属、员工在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中,很有可能获得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和商业秘密,加之他们都经历了多年的行业历练、接受了特许人多年的专业培养、积累了丰富的客户和渠道资源,拥有强大的业务实力。若这些主体从事于特许人或其授权被特许人经营的义务时,他们的竞争,将更大程度地分解特许人的经营体系,损害特许人的现有权益。因为他们不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特许人无法依据合同条款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
为了防范这样的法律风险,首先,特许人可以要求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主体在特许经营合同签署处签字盖章,以示对合同内容和自身义务的充分认可;其次,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为该违约责任的承担设定替代原则,即被特许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或禁止其股东、配偶、亲属、员工从事竞争性经营活动,被特许人未采取该项措施或采取该项措施不力、致使特许人权益受损的,应当对其股东、配偶、亲属、员工等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