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4-12-29 09:11:03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特许经营中,能否成功选址是投资人最终决定是否加盟的重要因素。实践中,潜在被特许人因为需要选址,在和特许人接触后,为了让特许人为其预留其所要加盟的区域,往往先签订《加盟意向书》,并向特许人交纳一定的定金。

当同一区域有别的投资人欲加盟时,特许人为了尽快把特定区域加盟出去,则违反意向书的约定,导致事实上未能与先前的潜在被特许人签约或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当这种未签约或者所签订合同无效的过错在特许人一方时,特许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撤销或解除的,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过错方当事人赔偿其因订立及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对于无过错方遭受的丧失缔约机会或其他可得利益的损失,亦可酌情确定过错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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