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特许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4-12-29 09:12:34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一)特许人首先要了解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

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与他人合作的机会,这种方式的恶意磋商活动将使企业面临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

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

2、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四个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如互相协作、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告知、互相忠诚、不得隐瞒瑕疵、不得欺诈等义务。只有当缔约人一方违背了其应负有的这些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时,才能由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该责任的确定应以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条件,只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可能成立;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补充性的民事责任。

3、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特许人不要以为合同还没有签订,自己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在缔约过程中一定要事先进行周密地考虑、考察,本着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原则,正确履行缔约义务。如果特许人与前作被特许人签订了《加盟意向书》,特许人一是要在《加盟意向书》中公平约定双方的缔约义务,二是要严格按照《意向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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