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特许经营合同期限法律风险

时间:2014-12-31 09:43:05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一)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不要违反《条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要少于三年。

(二)特许人应当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被特许人的利益,合理确定合同期限的长短。一个合理的特许经营加盟期由两段时间组成,即加盟期=投资回收期+赢利期。

首先,一个加盟期必须至少等于该单店的投资回收期。这是显然的,因为被特许人如果要加盟,那么特许人就至少应保证被特许人能收回投资。这个投资回收期就是一个加盟期的“底线”,即投资回收期是一个加盟期的最小值。很显然,被特许让人投资加盟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能收回投资,他还希望在收回投资之后能够有一段盈利的时间,即要求有一个合理的赢利期。

因此,对于投资回报期的长短,它并不完全取决于特许人的主观意愿,而还要受一些外在客观因素的制约,比如加盟金和权益金,加盟店盈利率、行业更新性、体系成熟度、竞争等。

(三)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被特许人的优先续约权,特许人一定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要侵犯被特许人的优先续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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