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07 09:13:18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一)从特许经营的本质来说,虽然对被特许人提供选址、建店的帮助和支持是特许经营模式的内在要求,但特许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约定对被特许人在选址、建店方面的具体义务,不可约定超越自己能力的指导与支持义务。虽然特许人在选址、建店方面比较有经验,但毕竟对被特许人常年生活的区域不如被特许人熟悉。因此,可以在合同约定,被特许人自己进行选址,特许人对被特许人选择的店址进行把关。特许人只是对被特许人在选址、建店方面提供协助义务。特许人千万不要大包大揽,把其约定为自己的主义务。
(二)特许人一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为被特许人进行选址的义务,即使是协助义务,也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特许人一定要保存好指导、帮助被特许人选址、建店的证据。实践中,不少被特许人在和特许人产生纠纷之后,以特许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指导、帮助选择店址、建店的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特许人返还特许经营费用,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因此,特许人在按照合同对被特许人履行了选址、建店方面的指导、帮助义务之后,一定要保存好履行义务的证据,以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