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12 09:47:07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在合同形式方面,有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之分。因为特许经营体系是由特许人和众多的被特许人共同构成的体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一对多的关系。特许人为了订约的便利和维护特许体系的统一性,通常使用自己事先草拟好的格式合同。
使用格式合同对于特许人来说,除了具有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能够重复使用的优点外,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特许经营中,由于格式合同是特许人在事先没有和被特许人协商的基础上单方面草拟的,特许人要承担合同无效、不利解释的法律风险。由于特许经营关系中是一对多的关系,格式合同还容易引起不利于特许人的连环诉讼。如果因为某个格式条款设定不当,导致特许人在特许经营纠纷诉讼、仲裁中失利,其他的加盟商就会纷纷效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