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附不当生效条件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5-01-19 10:58:27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特许经营实践中,不少特许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因由于没有很好地理解所附条件的含义,致使所附条件导致特许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特许人经常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乙方(被特许人)缴纳了全部加盟费、保证金以及其他应当缴纳的一切费用时生效。”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款的意图很明确,即被特许人未缴清全部经营费用之前,合同不生效,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资源和指导、支持的义务。但事实上,这个条款对特许人是不利的。因为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后,经常会为被特许人提供选址、店铺装修设计等一些支持和指导工作,甚至有的特许人向被特许人交付了经营资源,并进行了培训。这时,如果被特许人不向特许人缴纳各项特许经营费用的话,特许人就无法根据合同来追究被特许人的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特许经营合同还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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