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28 09:02:04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中的第三者责任,是指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重点是指特许人应否对被特许人在经营中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原则,被特许人作为独立的经营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自己独立承担。但是,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就在于特许体系对外是以一个统一的整体形象出现的,作为拥有统一的店面装饰外观、统一的标识、统一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的体系,会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认识—自己是在与一个大型连锁企业交易。正是由于消费者的这种认识,增加了特许经营的市场信任度和消费者认同度,这也是特许经营模式能带来规模效益的重要因素。
因此,虽然从特许体系的内部而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是独立的经营者,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从外部第三者的角度观察,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是混同的,特许人与各个被特许人共同经营所形成的特许体系才是该第三者认为的交易对象,也才是该第三者认为的责任人。
实践中,不少消费者与被特许人产生纠纷之后,往往以特许人为被告提前诉讼,要求特许人承担法律责任。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中为被特许人承担第三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特许经营资源瑕疵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过度控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许经营业务混同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