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破坏统一特许经营体系案例评析

时间:2015-02-02 14:49:54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案例 被特许人违约陈列非特许经营商品,破坏特许体系的统一性。

——上海欧宝某公司、卢A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12号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2日,欧宝公司作为甲方,浦B、卢A作为乙方,就乙方加入甲方开展馨某露品牌、特某维(私人)某中心、会所商业特许经营连锁加盟的相关事宜,签订了1份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书。约定甲方拥有馨某露品牌、特某维(私人)某中心、会所特许经营体系,甲方授予乙方开立上述品牌和中心会所及特许经营权,乙方加盟店的营业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长江北街9某号5门,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直接特许加盟连锁店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终止,乙方无任何违规行为,保证金三个月后退回乙方,乙方在获得特许经营权和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书的同时,应向甲方交纳品牌使用加盟金,加盟金为10万元,由于乙方违约,经营其它品牌或变相、变通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及经营非甲方许可的经营项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四方品牌损害金,每个品牌损害金50万元,乙方店内不得陈列、摆放与经营无关或非甲方提供的商品,如乙方陈列或销售其他商品,乙方承担50万元违约金,签订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2008年5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合同还对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开业运营、培训、销售、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等事项专门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欧宝公司给予卢A、浦B加盟金及保证金只须各交纳5万元的优惠。之后,经卢A申请,延长优惠政策三个月。2010年4月21日,卢A向欧宝公司写下保证书,保证店内不留存外来产品。欧宝公司内部记录有顾客投诉卢A店内产品调换不是馨某露以及闭店事项,检查店内有维嘉斯产品等内容。中国商标网显示,馨某露商标专用权人为沈阳丹菲某中心,圣?某莱商标专用权人为上海特某维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欧宝公司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卢A、浦B因违反合同约定,经营了其他品牌的产品而应承担的品牌损害金30万元,为此欧宝公司提供了多份证据以证明这一违约行为,欧宝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卢A、浦B确有销售合同约定以外产品的违约行为。卢A、浦B应对自己的这一违约行为单独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卢A、浦B应当承担该违约行为的品牌损害金50万元。合同的这一约定实为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可以提出减免。在本案中,双方对欧宝公司的违约损失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首先,卢A、浦B虽有违约行为,但仅就欧宝公司内部的投诉记录以及检查情况分析,卢A、浦B的违约数量及程度是相当轻微的,无证据证明卢A、浦B的违约存在相当的恶意,由此对欧宝公司造成的品牌损害了应是轻微的;其次,欧宝公司未就卢A、浦B的这一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作出具体的描述,难以确定卢A、浦B的违约行为是如何对欧宝公司许可使用的品牌造成了伤害;最后,欧宝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馨某露和圣?某莱品牌的价值,继而来证明一旦上述品牌受到损害,其损害金额如何确定。综合以上因素,卢A、浦B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不宜过高。诉讼中,欧宝公司虽在约定金额的基础上,对该项请求已作了调整,但幅度不足以体现与损失之间的关联,应再作大幅度调整,确认为5万元。鉴于浦B和卢A为系争合同的同一相对方,双方应当对外共同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欧宝公司与浦B、卢A于2008年5月2日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浦B、卢A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欧宝公司违约金5万元;三、驳回欧宝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欧宝公司、卢A不服,均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例评析

1、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是特许经营的本质特征,也是特许经营体系的生命线,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是被特许人的重要合同义务。

2、本案中,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特许人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统一性的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责任,即“由于乙方违约,经营其它品牌或变相、变通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及经营非甲方许可的经营项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四方品牌损害金,每个品牌损害金50万元,乙方店内不得陈列、摆放与经营无关或非甲方提供的商品,如乙方陈列或销售其他商品,乙方承担50万元违约金。”本条款中关于“被特许人不得经营非甲方许可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其他品牌,不得在店内陈列、摆放与经营无关或非甲方提供的商品”的规定,其目的就睡为了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

3、本案中,被特许人违反合同约定,经营了与特许经营项目无关的产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欧宝公司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导致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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