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06 09:06:26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特许经营体系,被特许人是特许经营体系中重要的成员,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特许经营体系的品牌形象和体系的质量。由于特许双方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化,被特许人具有损害特许人利益的动机,主要表现为:
(一)被特许人对特许人实施欺诈。在特许经营体系中,一般来说,特许人处于较强势的地位,被特许人只能被动地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运营其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的欺诈案例中,由被特许人实施的只占少数。但由于被特许人的所有权完全是独立的,被特许人对加盟店拥有绝对的经营管理权,这样的法律关系使得被特许人有动机对特许人实施欺诈。例如,特许合同中一般会有类似于“被特许人应当按照营业额5%的比率向特许人缴纳特许权使用费”的条款,但被特许人为了减少缴纳的费用,另造账册,虚报营业额,欺骗特许人。由于实际条件的限制,特许人对此一般都无法查证,从而使得被特许人的欺诈行为得以成功实施。
(二)被特许人欲脱离特许经营体系。被特许人加入特许经营体系一段时间后,往往会产生与最初加盟时不同的想法,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可能会脱离特许经营体系:
1、营业额较高,利润达到或超过预想。此时,被特许人会认为事业发展完全是自己的功劳,离开特许人支持也一样能做好,于是便产生独立感,企图摆脱与特许人的关系;
2、被特许人感到利润的取得没有原来期望的那么高,因失望而产生不满情绪,想单方面解除合同;
3、当被特许人认为其已掌握了特许人的管理方法,自认为脱离了特许人也可以继续经营时,自然会产生独立门户的想法。一旦被特许人毁约现象增多,不仅特许人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培训的被特许人成了竞争对手,而且还有可能泄露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使特许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三)被特许人违规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破坏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损害特许经营品牌声誉。
(四)被特许人盗取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某些潜在的“被特许人”实际上并不想真正成为特许人控制下的被特许人,他们常以加盟为名,在获得特许授权、掌握特许人的商业机密或熟悉特许人的特许体系后,借故终止与特许人的合同关系,然后将特许人的核心技术或管理模式稍加变动,自立门户,成为新的特许人。
如果特许人在选择被特许人时,不加筛选,大量素质不高的被特许人进入特许经营体系,就会使特许人面临特许体系的统一性遭到破坏、品牌声誉受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严重的则导致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崩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