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0 12:18:14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根据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实质上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之所以加入某个特许经营体系,其目的也是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因此,拥有经营资源是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的一个前提条件,向被特许人提供完整有效的经营资源是特许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特许人在经营资源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其向被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具有瑕疵。所谓特许经营资源瑕疵,是指经营资源具有某种缺陷,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价值功能,主要包括特许人的商标未注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不能保章被特许人在被授权区域内垄断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被要求停止使用或被要求赔偿损失;从广义商来说,特许经营资源瑕疵还包括特许人不具有经营资源和中途丧失经营资源两种情形。
如果特许人不能向被特许人提供完整有效的经营资源,则其与被特许人之间的特许经营活动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双方之间的合作将失去基础。此种情况下,被特许人有权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而作为负有提供经济资源责任的特许人,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