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23 09:28:16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构成侵权。
——尤杏元与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苏知民终字第0104号
案情简介
福奈特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31日,系一家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洗衣服务;研究、开发洗衣设备和洗涤用品等的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2月14日,福奈特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247972号“福奈特”中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洗烫衣服;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4月20日。1998年4月28日,福奈特公司自北京圣洁洗涤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第1145928号“FORNET”英文及图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洗衣、洗烫衣物,干洗等”,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1月20日。多年来,福奈特公司在其加盟店装潢中均全面持续使用上述商标。同时,为促进福奈特品牌的推广,福奈特公司于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设加盟店,在干洗服务领域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并连续多年获得“中国特许奖”、“中国优秀特许品牌奖”等多个奖项,而且通过各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包括在电视、报纸、杂志等主流媒体以及居民小区、展会等处投放各类广告,以及出资赞助北京电视台“七一晚会”等主题活动,使得福奈特品牌逐步为广大消费者所认知,在洗衣服务市场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尤杏元系苏州市相城区蠡口福奈特洗衣店业主。2003年9月8日,福奈特公司与尤杏元签订《福奈特洗衣特许经营合同》一份,许可其加入福奈特洗衣特许经营系统,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3年9月8日到2006年9月7日止。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其中还特别约定了“乙方经甲方同意将‘FORNET’或‘福奈特’作为加盟店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30日内,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字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或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变更的,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FORNET’或‘福奈特’字样,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日,双方还签署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财务管理合同各一份作为上述特许经营合同的附件。2009年10月9日,经福奈特公司申请,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公证员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蠡口万里路的“蠡口福奈特洗衣店”中,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洗衣并取得取衣卡一张,送衣付款单一张及收款收据一张,其中,取衣卡正中位置上排显著标注“蠡口福奈特洗衣店”,下排标注“取衣卡”;送衣付款单公司名称处标注为“苏州市蠡口福奈特洗衣店”,下部标注“蠡口福奈特敬告顾客”等字样;收款收据上由“苏州市相城区蠡口福奈特洗衣店”盖章。同时,依据公证时拍摄的店堂内外实景照片显示,店门口悬挂招牌上以蓝底白字标注“蠡口福奈特”,下排较小字体标注“PRESSING 洗衣”;店堂外墙壁上悬挂有两块铜牌,其中下块铜牌上方标注“中国十大优秀特许品牌”,中间以较大字体显著标注“FORNET?福奈特”字样;店门玻璃上标注了“法国高质洗衣”“专业干洗、水洗 皮衣清洗、护理 精工织补”以及宣传标语“一切为了干净”。店堂内悬挂“蠡口福奈特服务准则”匾牌。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对上述洗衣及拍照过程予以公证,并出具了(2009)苏证民内字第2925号公证书。
福奈特公司目前在苏州市区共有加盟店三家,分别为“苏州市福奈特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福奈特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体育中心分公司”和“苏州市平江区福润洗涤服务部”。其中,依据2007年7月19日福奈特公司与苏州市平江区福润洗涤服务部签订的《福奈特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福奈特公司的加盟费为人民币7万元,商标许可使用费在2009年6月30日前为每年2万元,2009年7月1日后为每年3万元。
福奈特公司就本案诉讼向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2000元,并支付公证费2020元,总计14020元。
法院审理
在关于尤杏元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上,法院认为福奈特公司依法核准注册取得第1247972号“福奈特”文字商标及第1145928号“FORNET”英文及图商标,其在核定服务项目上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以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尤杏元在与福奈特公司的特许经营关系终止后,仍然将标注有福奈特公司注册商标“FORNET?福奈特”的铜牌悬挂于其店堂门外,该行为已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福奈特公司对该两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同时,尽管尤杏元注册有“苏州市相城区蠡口福奈特洗衣店”字号,但是其在店面招牌、取衣卡等相关服务标志上仅标注“蠡口福奈特”或“蠡口福奈特洗衣店”,其中“蠡口”属于地理区划,“洗衣店”属于行业名称,而“福奈特”才是字号的识别要素,故该标注实际已构成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在目前“福奈特”及“FORNET”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客观上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其与福奈特公司的服务存在某种关联的错误认识,从而造成混淆或者误认。综合上述因素,尤杏元在店堂外悬挂“FORNET?福奈特”标志以及在店面招牌、取衣卡等相关服务标志上对其“福奈特”字号的使用行为分别侵害了福奈特公司“FORNET” 及“福奈特”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一、尤杏元立即停止侵犯福奈特公司“福奈特”及“FORNE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尤杏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福奈特”字样;三、尤杏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福奈特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四、尤杏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福奈特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4020元;五、驳回福奈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尤杏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
案例评析
1、特许经营体系是以特许经营合同为纽带把特许人和众多的被特许人连接在一起的。被特许人要想进入特许经营体系,必须与特许经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向特许人缴纳特许经营费用,获得特许人的授权。特许人的授权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合法依据。如果合同到期没有续约,被特许人仍然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就失去了合法基础。因此,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被特许人应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解除或撤销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特许人应停止使用特许人许可其使用的相关经营资源,特许人亦可请求被特许人返还或销毁与经营资源有关的授权书、特许使用证明、特许商业标志、技术资料、牌匾等文件或材料。被特许人不能返还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应当赔偿特许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但属于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正常消耗的材料的,可不予返还且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回答“十、在特许经营合同因无效、被撤销及解除等原因终止后,涉及到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经营资源,应如何处理? ”时也认为特许经营合同被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被特许人应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返还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物品。
2、本案中,尤杏元在与福奈特公司的特许经营关系终止后,仍然将标注有福奈特公司注册商标“FORNET?福奈特”的铜牌悬挂于其店堂门外,该行为已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福奈特公司对该两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因此,法院判决尤杏元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