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费案例评析

时间:2015-03-24 09:42:06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连锁加盟

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加盟费不予退还。

——上海避风塘公司茶楼有限公司诉唐扣平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94号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唐扣平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扣平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培训员工、保证其指定的供应单位的供货价格不高于市场正常价格等,期限为5年,唐扣平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扣平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扣平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扣平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唐扣平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元。唐扣平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上海海通餐饮有限公司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之后,避风塘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但因唐扣平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

原告避风塘公司诉称:特许加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避风塘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义务,而唐扣平在海通餐饮公司开业后连续四个月未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显属违约,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唐扣平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扣平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唐扣平辩称及反诉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故延付相应款项;现要求继续履行特许加盟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扣平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海通餐饮公司辩称:同意唐扣平的答辩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当返还加盟费的审理认为:避风塘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扣平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避风塘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1)特许加盟费是否应当返还。合同约定,无论是哪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特许加盟费均不予归还。该条款明显加重了唐扣平的责任,免除了避风塘公司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避风塘公司应返还唐扣平部分特许使用费。因避风塘公司授权特许加盟费5年15万元,而唐扣平实际经营一年有余,法院最终判决避风塘公司返还唐和平特许加盟费12万元。

一审宣判后,避风塘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称: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既是合同约定,也是国际行业惯例,该条款应属有效条款。本案中,违约方系唐扣平,而非避风塘公司,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第六项,改判避风塘公司收取的特许加盟费及特许保证金不予退还,唐扣平及海通餐饮公司应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万元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加盟费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上认为:(1)特许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本案系争特许加盟合同中关于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性质及行业惯例。在特许人没有违约或恶意解除合同行为的情况下,该条款应属有效。(2)特许加盟费实质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本案中,避风塘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授权唐扣平使用“避风塘”注册商标、商号、经营技术资产及提供相关文件等义务后,加盟费的价值已经实现。(3)本案系争特许加盟合同系因唐扣平的违约行为而致解除,故唐扣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避风塘公司关于本案系争特许加盟合同解除后不应退还特许加盟费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唐和平返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加盟费纠纷案件。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双方对合同提前解除之后加盟费是否返还的认识不一致。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2、实践中,特许双方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有的把加盟费看作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提前解除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3、本案中,特许双方实际上约定了加盟费的处理,即“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唐扣平认为该条款属可撤销条款,一审法院也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判决避风塘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笔者认为,对于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此项权力的行使必须恰当,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须顾及合同性质与行业惯例等因素。本案中是因唐扣平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而避风塘公司对于合同的解除没有任何过错,避风塘公司按约收取加盟费并授予唐扣平特许经营权,向唐和平交付了加盟费的对价,有权不予退还加盟费。因此,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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