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25 10:30:22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给特许人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禁止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条款,没有约定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经营资源的违约责任。当出现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时,特许人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也无法利用特许经营合同中通常对特许人较为有利的诉讼或仲裁条款获得救济。
二是即使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被特许人在合同终止后必须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有详尽的约定,由于特许人对整个特许体系的巡视力度不够,导致特许人在发现这一情况时,距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日已经超过两年。如果依据特许经营合同条款提起违约之诉,将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难以获得法律保护,虽然特许人可以追究被特许人的侵权法律责任,但侵权之诉比违约之诉通常需要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