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25 10:31:04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一)特许人在招商时,不能不设任何门槛,来者不拒,只要缴纳加盟费,就允许其加盟;特许人应当重视被特许人的素质,尽可能地招收一些讲诚信、法制意识强的投资者加如特许体系。
(二)特许人在指导被特许人进行工商注册时,一定要注意避免被特许人把特许人的商标、商号等企业标志注册为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如果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加盟店的字号,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多长时间,被特许人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字号变更,不得继续使用原来的字号。
(三)为了防范原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或其他标志,或申请注册与特许人相似类别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导致特许人受侵害,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多长时间(例如30日),被特许人必须在加盟店内停止使用所有含有特许人知识产权标识的物品,并且拆除、返还店铺招牌等所有相关标识。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合同中应约定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标识包括哪些方面(例如商标和其它Logo)。同时除了概述性条款外,尽量列举被特许人加盟店内可能含有特许人知识产权的物品的种类,并且严格规定违约责任。。
(四)特许人要在合同中明确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无形资产的回收条款。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为防范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或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或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或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导致特许人的权利受侵害,特许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品牌,拆除、返还店铺招牌等所有专有标识,并且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特许人利益。
(五)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特许人务必要跟进原被特许人合同终止后义务的履行情况,尽可能到原加盟店进行实地确认。原加盟店是否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知识产权通过门店观察就能比较清楚地知悉了,至于原被特许人加盟店的字号是否完成变更,则到当地工商部门调取工商基本档案即可获知。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在绝大多数地区,工商基本档案的调取不需要律师执业证,特许企业的员工即可完成这一工作。
(六)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体系内应当建立完善的门店巡查制度并切实贯彻实施。这无论是对加盟店运营的日常监督,还是确认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对合同终止后义务的履行,都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