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27 09:21:37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案例 被特许人不交特许权使用费,特许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智恒加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李XX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126号
案情简介
原告拥有文字字母组合和图形两个服务注册商标。2009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单店加盟智恒房产特许授权合同》一份及其附件合同八份,约定原告授予被告在上海市行知路563号经营房地产中介机构为目的使用特定“智恒加盟系统”的非独占并不可再分许可的使用权,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盟费8,000元、保证金10,000元\月、特许权使用费1,900元\月,合同期限为两年,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加盟费8,000元、保证金10,000元以及至2010年6月的月特许权使用费,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商标等经营资源的使用权。2010年7月起,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月特许权使用费。2010年11月12日,原告委托上海智恒国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被告寄送一封《告知函》,催告被告于接函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费用。同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一封《严重违约纠错函》,催告被告于12月3日前支付拖欠费用。同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一封《解约通知函》,称被告收到纠错函后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决定于2010年12月10日终止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该《解约通知函》于同年12月10日送达被告。
2009年7月9日,被告经营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上海市行知路563号搬迁至上海市行知路443号。被告自合同签订后至今,一直在其房地产中介经营中使用商标以及商标。
后发生纠纷,原告上海智恒加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单店加盟智恒房产特许授权合同》及《附件合同》自2010年12月10日起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各项费用。
被告李XX辩称,被告并非无故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原告违约在先(没有为被告及其女友办理居住证,没有提供培训,没有配合原告办理支票变现,未向被告开具正式发票,没有提供客户法律服务),故被告自2010年7月起一直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原告不能据此解除双方的合同,在上述问题不给予解决之前,被告拒绝支付每月的特许权使用费,拒绝停止以“智恒房产”名义继续经营。关于电话费和行政费,由于被告并未欠付,故不同意支付。由于被告并未违约,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单店加盟智恒房产特许授权合同》及其附件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被告辩称其未按加盟合同约定支付月特许权使用费是由于原告违约,但被告所举的原告违约行为(没有为被告及其女友办理居住证,没有配合原告办理支票变现,未向被告开具正式发票,没有提供客户法律服务)并无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又辩称其不支付月特许权使用费是由于原告未提供培训,本院认为,合同第3条第3款约定了被告应按实际培训情况另行支付培训费,因此月特许权使用费中不包含培训费用,被告无权以原告未提供培训作为其不支付月特许权使用费的抗辩,且合同已正常履行了一年多,被告均未就培训事宜向原告提出过主张,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也不予采信。现被告自2010年7月起拒不支付加盟合同约定的月特许权使用费,经原告两次提前书面通知纠正未果,原告有权依据加盟合同第13条第4款终止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单店加盟智恒房产特许授权合同》及其附件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10年12月10日终止。被告应按1,900元\月支付合同终止前所欠的月特许权使用费,共计10,133元。根据加盟合同第15条第1款,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1、原告上海智恒加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签订的《单店加盟智恒房产特许授权合同》及其附件合同权利义务于2010年12月10日终止;2、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恒加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10,133元(被告已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冲抵后,被告尚需支付原告人民币133元)。
案例评析
1、特许权使用费是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或不定期支付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指被特许人为特许人提供日常支持和服务而支付的持续性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是服务费和支持费。若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了服务和支持的义务,被特许人作为对价就应当向特许人交纳特许权使用费。
2、本案中,合同约定了月特许权使用费1,900元\月,2010年7月起,被特许人再未向原告上海智恒加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月特许权使用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恒加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10,133元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