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30 09:30:51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案例 某快运服务中心违规收取特许费用案
案情简介
2010年某月,李某看到在某招商网站上看到了一则《快递公司诚招县市加盟》的广告,上有“诚招市区某某代理承包及各县被特许人,月收入万元以上,诚聘优秀业务人员及快递员,待遇优厚。”李某按照广告上的电话张某经营的XX市快运服务中心联系,某快运服务中心要求张某先交纳5000元费用但并未说明该费用的用途及退还条件、方式。2010年X月X日,双方签订区域承包合同书,并交纳加盟费、交纳网络使用费等共计8000元整。合同签订后,李某在菏泽某区开展快递业务,但业务并不像广告宣传的那么好。后来,李某查阅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识到某快运服务中心未进行书面说明而收取的5000元费用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某快运服务中心的行为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了解了法律规定后,李某要求某快运服务中心给出该费用的用途与退还条件、方式的说明,而某快运服务中心拒绝了张某的要求,李某遂向XX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举报。
XX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确认某快运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的规定,遂依法对某快运服务中心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1、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特许人违反的话,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本案中,作为特许人的某快运服务中心在与李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预先收取李某5000元费用,但并未说明该费用的用途及退还条件、方式,违反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某快运服务中心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000元人民币的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