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律师关于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十五个观点

时间:2015-04-03 10:19:19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崔律师观点1  为了规范我国特许经营市场,杜绝加盟欺诈,崔律师认为应当严格特许主体资格准入制度,把“注册商标”、“两店一年”、“备案”作为特许准入的必要条件。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就开展招商加盟,所签合同应属无效,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崔律师观点2  特许人从事招商加盟,除了具备“注册商标”、“两店一年”、“备案”外,还应当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对加盟商培训、支持的能力。(由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评估、授信)。我国应当发展针对特许人主体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第三方授予其开展特许经营的资信。

崔律师观点3  为了维护特许体系的统一性,特许经营合同往往都是由特许人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应当公平分配特许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应成为只规定特许人权利和加盟商义务的“霸王合同”。这样也不利于特许体系的长远发展。

崔律师观点4  特许经营关系既象婚姻关系,又象古代君臣关系,特许双方都属于特许体系里的重要成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双方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使特许体系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特许人对待加盟商的政策,正确则双赢,错误则双输。因此建议每个特许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要善待加盟商。

崔律师观点5  特许市场混乱复杂,加盟投资者加盟前一定要特别重视对项目的充分考察,熟悉项目的真实情况,选择真正优质的加盟项目,才能成功。否则加盟之后,就会后悔上当受骗,损失巨额财产。“悔之晚矣”!

崔律师观点6  特许合同被称为特许领域的“宪法”,它不仅是特许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而且还是纠纷出现后,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因此,创业者应当非常重视特许经营合同。审查合同中规定的特许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并坚持把特许人的承诺都要具体落实到合同条款上。“特许合同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崔律师观点7  特许加盟骗局的频频出现,招商网站及某些代言明星起了重要作用。网站不审核特许人的主体资格,甚至明知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为其刊发招商广告;部分代言明星明知代言不符合事实,为了利益而去代言。因此,崔律师认为,法律应当严格规范网站及代言人的行为,并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崔律师观点8  特许人的虚假招商宣传是导致大部分加盟失败、加盟纠纷出现的根源。崔律师认为法律应当对虚假宣传者规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才能逐步净化特许市场,使我国特许经营健康发展。

崔律师观点9  信息披露书是创业加盟者了解加盟项目,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一定要强调特许人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否则,法律应当对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特许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崔律师观点10  加盟商应当树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学会运用法律,善于运用法律!

崔律师观点11  每个特许经营体系都应当举办加盟商大会,成立加盟商代表组织。由加盟商代表组织与盟主共同构建特许双方的关系,商讨如何发展特许体系,如何公平分配特许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共赢!这样才能实现特许体系的长远发展!

崔律师观点12  社会应当成立加盟商协会组织,规范加盟商的行为,支持加盟商发展与维权,维护加盟商的合法权益!

崔律师观点13  国家应当提高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层级,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效力更高的《商业特许经营法》,并且细化特许经营各方面的规定,以促进我国特许经营的规范、健康发展!

崔律师观点14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在在国家统一的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每个行业都应当制定自己行业的特许经营行为规范!

崔律师观点15  特许经营领域,应当尽快建立诚信体系!

执业机构: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伙加盟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崔师振律师 > 崔师振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