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中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时间:2015-04-15 10:51:39  作者:崔师振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1、违反行业准入资格的行政责任

(1)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7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法律责任: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广告宣传法律的行政责任

(1)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受益的内容。

(2)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自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备案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1)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及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2)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特许人违反第8条规定的备案义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4、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1)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

(2)法律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特许人违反披露义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5、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依照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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