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21 10:23:16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因不可抗力以外原因需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提前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在实施机关未作出答复期间,经营者必须依约提供产品和服务。《办法》明确,政府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必须基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改或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形,而且,须提前6个月将收回的理由、日期通知经营者和向社会公告,且赋予经营者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还需要依约或通过协商对经营者进行合理补偿。
本市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采用特许经营方式以来,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公共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获得提高。为明确特许经营统筹协调管理体制,强化特许经营过程中的政府监管职责,市政府决定制定《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包括建设交通领域的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公路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的公共交通等,且为下一步扩大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范围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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