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25 13:49:11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的类型主要有:
(一)单体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
(二)区域开发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
(三)二级特许:又称为分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在这种类型中,被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特许人,同时又是分特许人。
(四)代理特许: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一个代理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再招募被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
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特许经营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其中,特许人负有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义务,被特许人负有向特许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2)特许经营合同是有偿合同,特许人所负担的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特许经营权的义务和被特许人所负担的支付使用费的义务互为对价。
(3)特许经营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特许经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4)特许经营合同为要式合同,根据《条例》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或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条例》并就特许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