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于今年1月1日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共两页,基本内容如下:1.抬头“**公司劳动合同”,2.**公司聘用——为我司销售代表,年销售任务为100万,时间是11年1月1日到12月30日。

3.基本工资待遇及考核制度 再后面的内容就是 如国我怎么样公司就有权利解除合同(该部分个人觉得是合理的)及有权要求赔偿.没有说如果公司怎样我能解除劳动合同及提出赔偿 还有两年的竞业限制(没有提限制期间提供补偿)。

基本内容就这么多 其它一些必备条件 都没有 公司就一个名称 我就一个姓名(身份证号及其它什么都没有) 最后就办事处经理签字盖章 保险也好像没有给我买 请问 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如无效。

为何无效? 我应该找什么部门维权?是否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及补交保险 补充:公司在北京 我在上海办事处签的合同。

补充提问:
已经盖了公司章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5-16-状态:已解决]
杨晓晨律师的解答:

合同有效。按照合同履行。未交社保费用可以要求补缴。协商不成的,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详细可来电咨询。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回答不够详细 怎么不合法没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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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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