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本人(河南人)与男方(四川人)于2008年0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09月02日(河南民权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2012年02月,因盗窃罪入看守所一年,男方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已分居两年以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要离婚,而他不同意,我们都在上海,法院起诉,我没有他的居住证明,我该怎么办?谢谢
补充提问:
居委会不给开,要本人去,我开不了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4-02-13-状态:未解决]
刘骏律师的解答:

可向居委会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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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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