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分居两地,双方感情不和,想离婚
律师你好,我由于工作原因在无锡三年,与女友感情淡化,也甚少回去,之后由于谈恋爱也很久,双方父母之命领证结婚,可是领证结婚后一年,我决定离婚,我们没有孩子,没有共同房产,只是婚前用它名字投资过一套期房,首付和还贷都有我出,之后房子也在婚后,去年十月卖出,钱在我这,我现在觉得感情不和,也长期不在一起更没有感情,想提出离婚,她不同意,如果起诉,那么这个情况好判吗?另外房子钱属于我的吗?还是要都给她的?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4-02-10-状态:未解决]
张清律师的解答:
根据目前的司法现状,第一次的离婚诉讼法院准予离婚的概率比较低。其次,关于财产的分割,根据您的描述,我的判断是:房屋是婚前以女方名义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您能证明首付事实,那么可以作为债权首付可以全部收回;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要求部分;以及上述两项对应钱款增值部分的补偿。卖房所得其余款项归女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