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建筑工程合同答辩状

时间:2022-12-18 15:30:36  作者:大竹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建筑工程合同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04FG59P,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刘XX,系总经理

答辩人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主张支付工程保修费用211321.15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1、答辩人施工修建的厂房钢结构已经过了保修期,原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理由:2020年4月9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答辩人目前有证据证明通知原告验收的时间是2020年11月,而原告首次通知答辩人案涉工程漏水的时间是2022年5月,从答辩人通知原告案涉工程验收的时间至原告通知答辩人涉案工程漏水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虽然双方未约定案涉工程的验收时间,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未约定验收期限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验收,该合理期限也不可能达到六个月以上。因此,案涉工程已经过了一年的保修期。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2、若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未过保修期,答辩人仍然不应单承担责任。

(1)、原告通知答辩人案涉工程漏水,答辩人均及时到达现场实地观察,并不是答辩人不处理。答辩人到达现场后,经过观察,所有工程均按照正常的流程施工,没有任何问题,漏水系案涉工程的滑水出了问题,即原告的设计出了问题,导致漏水,并不是答辩人施工的问题。

(2)、原告在与答辩人结算时,已经扣除了4040元,即即便是漏水,因为答辩人已经支付了4040元,漏水问题应当由原告本人负责。

二、原告主张工程保修费211321.15元,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保修花费了211321.15元,且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漏水的原因系答辩人造成,得到答辩人的认可。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所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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