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中介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2-12-31 16:40:11  作者:大竹县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大竹律师凌灿伟发表的中介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赖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012219XX,住成都市天府新区XX镇XX村XX组

答辩人赖某某针对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不属实。

具体为: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凯德实

际名邸项目16栋1层2号商铺为答辩人赖某某所有以及答辩人赖某某直接跳过原告与被告孟XX签订售房合同等明显不属实,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凯德实际名邸项目16栋1层2号商铺不是答辩人赖某某所有,赖某某也未取得成都市高新区凯德实际名邸项目16栋1层2号商铺业主的授权出卖该商铺,原告也未将被告孟某某介绍给答辩人赖XX,答辩人赖某某也未与被告孟某某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因此,原告诉状中的事实不属实。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1、答辩人未取得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凯德实际名邸项目16栋1层2号商铺所有权人的授权。因此,答辩人将该商铺交由原告提供中介服务,促使该商铺出售以及与原告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无效。

具体为:答辩人之前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凯德实际名邸项目16栋1层2号商铺告诉过原告,叫原告提供中介服务,促成该商铺出售,但是答辩人赖某某并未取得该商铺所有权人的授权,且通过微信的方式明确告知原告。因此,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无效。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二、原告从未向答辩人赖某某介绍被告孟某某有购买案涉商铺的意愿,并且促使该商铺买卖达成。

具体为答辩人将该商铺告诉过原告需要出售,但是原告从未向答辩人介绍孟某某有购买该商铺的意愿,且也未促使该商铺买卖的达成,答辩人赖某某一直不认识孟某某,原告未提供中介服务,也未促使买卖商铺达成。因此,原告主张中介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案涉商铺因答辩人未取得所有权人的授权,答辩人一直未理睬该商铺买卖的事情。即后面一直没有管该商铺买卖的事情。

四、答辩人并未与被告孟树洪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且也未参与该商铺买卖的事宜。若原告坚持认为答辩人与被告孟树洪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原告起诉答辩人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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