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的协议书8

时间:2023-01-05 22:40:58  作者:大竹县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的协议书8

协 议 书

男方:欧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街道XX号,联系电话:

女方:鲜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X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155XXX

2021年5月25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1月4日男女双方通过大竹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约定“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龙泽路909号17幢2-7房屋归男方欧某某所有”,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议一致的原则,就该房屋的相关权利,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女方鲜某某不得将重庆市巴南区龙泽路909号17幢2-7房屋出租、出售、抵押等处分行为,也不得居住在该房屋内,且不得因个人债务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等。

二、女方鲜某某协助男方欧某某到开发商处办理该房屋的接房手续。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婚姻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三、女方鲜某某协助男方欧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税费、工本费等全部费用由男方承担,交通费由女方承担(指女方鲜某某自己到重庆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所产生的交通费),协助的时间为从女方接到男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协助。

四、若女方鲜某某违反上述约定,则承担违约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

五、本协议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违背双方真实表示意思的行为。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并按印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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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商查询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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