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唯一共有住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3-03-28 00:14:48  作者:大竹县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夫妻唯一共有住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大竹县律师

案情简介: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且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表示无能力折价补偿对方,该如何分割?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房屋?

律师分析: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如果判令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则违背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是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的。如果判令离婚后的双方共同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缺乏一定的正当基础,且没有真正解决离婚双方关于其争议问题。

法院如果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也是不妥的。如果在夫妻二人仅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均无经济能力补偿对方的情形下,判令住房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会使得未取得房产所有权一方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也使得法院的判决显失公平,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

因此在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对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给予照顾)等实际情况,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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