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转载居间促成的合同无效 居间人被判返还居间费

时间:2023-05-09 18:19:32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大竹县律师转载居间促成的合同无效 居间人被判返还居间费

当今经济社会居间活动十分活跃,居间介绍房屋买卖、居间介绍劳务人员、居间提供商业信息等等,那么是否所有居间活动都能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得到居间费用呢?仁化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给大家以警示,居间促成事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劳而无获。

“贵人”牵线承包工程

2019年,张某为刘某引荐广西某酒店室内装修工程。2019年9月10日,刘某与案外人签订《内部承包施工管理责任书》,约定由刘某承包前述酒店装修工程。为此刘某向张某支付了居间费10万元。但刘某最终却未能依约进场施工,刘某遂以张某作为中介人没有促成承接项目,起诉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合同无效,居间人返还居间费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刘某居间引荐工程,促成了其与案外人签订《内部承包施工管理责任书》,从合同内容来看,刘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管理责任书》实质为挂靠协议,但刘某并无相关施工资质,刘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管理责任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张某居间促成的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故刘某、张某之间的居间合同亦应归于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刘某返还居间费1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刘某无相关施工资质,刘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管理责任书》实质为挂靠协议,故案外人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那么居间促成无效合同,居间事项违法,居间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已收取的居间费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合同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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