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怎么赔||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3-06-12 23:05:07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怎么赔||大竹县律师

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死者抚养人生活费用。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是根据月平均工资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按照被扶养人的需求和当地消费水平计算。死亡赔偿金则是按照平均消费水平计算。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一、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怎么赔  

  交通事故死亡损害赔偿包括: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所有正式收据之和。

  2.误工费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电话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近三年平均年收入÷365×误工期限;

  (3)受害人不能举证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期限。

  3.交通费

  实际应使用的交通费票据之和。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划分具体为: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精神损失还是物质损失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如果不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进行的赔偿,温馨提醒,这对于死者及其亲属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属于财产赔偿,而不是精神安慰,同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且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对象是死者,数额是死者财产收入的损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死者亲属,赔偿数额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有关,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执业机构: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达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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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商查询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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