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时发生人身伤害,房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大竹县律师

时间:2023-06-17 10:58:21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自建房时发生人身伤害,房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大竹县律师

  农村建造房屋,房主要谨慎履行选任义务,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1)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需要建筑资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一般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这种情况下,若房主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人施工,则房主存在选任过失,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2)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担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项,工期满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报酬,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这种情况下,虽不需要建筑资质,但也有资质要求,一般情况下,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的人员或具有当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员可认定为具有承揽资质,如房主在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合同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3)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底层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施工人起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作用,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施工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房东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执业机构: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达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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