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凌律师发表的再审答辩状

时间:2023-07-17 23:57:53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大竹县凌律师发表的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罗某军,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10月28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6410283254,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答辩人罗某军针对再审申请人大竹XXX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罗某军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大竹XXXXX有限公司的所有再审请求。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具体理由:

1、再审申请人一直强调“原告所交付的43万元中有向案外人朱某琼借款10万元”,该意见明显不成立。

具体理由:在一、二审大竹XXXXX有限公司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收取罗某军的43万元中有向朱某琼借款10万元,且朱某琼的询问笔录中也没有载明罗某军向其借款10万元。因此,大竹XXXXX有限公司主张收取罗某军的43万元中有向朱某琼借款10万元不成立。

2、朱某琼的询问笔录里面载明“不清楚罗某军与陈某云之间的经济往来,他们俩个入股多少钱不清楚,与罗某军和陈某云的账也已经了结。2019年底陈某云把差我的股金给了后,就不欠我钱了”,笔录并没有载明罗某军向陈某云借款10万元,也没有载明陈某云还欠朱某琼10万元,账已经结清仅指朱某琼以罗某军的名义入股的事情了清,不没有指大竹XXXXX有限公司欠罗某军借款的事情了清。在一审中,陈某云陈述还欠朱某琼10万元不成立。

3、结合所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大竹XXXXX有限公司收取了罗某军43万元,其中20万元为股金,23万元为借款,大竹XXXXX有限公司支付给罗某军的总金额为23万元,13万元为向罗某军转账,10万元为支付给朱某琼,大竹XXXXX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支付了罗某军43万元,仅能证明支付的金额为23万元。因此,一、二审认定大竹XXXXX有限公司欠罗某军10万元借款成立。

二、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再审申请人承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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