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答辩状原创3

时间:2023-07-31 23:44:42  作者:大竹县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大竹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答辩状原创3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XXX,住四川省大竹县,联系电话:

答辩人刘某某针对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原告与答辩人于2004年7月相识恋爱,2005年6月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育俩子女,到至将近20年,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二、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答辩人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原告因在重庆西南医院做开颅手续,向答辩人哥哥借款30000元,偿还了10000元,剩余20000元到至今未偿还,原告直接偿还给答辩人2万元,由答辩人直接支付给答辩人哥哥。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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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辩人发现原告在婚内由出轨行为,原告提出离婚伤害了答辩人,答辩人要去原告补偿 50000元,大写:伍万元。

3、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和答辩人共同在原告老家修建了三楼一底房屋、购买了车辆,若答辩人满足以上1、2条,答辩人同意该财产贵原告所有

三、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执业机构: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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