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的修改

时间:2014-04-30 11:32:40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新商标法实施进入“倒计时” 专家提醒
企业勿忘及时清理“驰名商标”包装产品
发布时间:2014-04-21 10:11:53 【我要纠错】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法制网记者 余瀛波

  修改后的商标法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如今,距离新商标法实施仅剩十天,有关专家提醒已经拥有驰名商标并将其用于广告宣传的企业,如在这段过渡期内,企业继续使用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包装物,要确保有关产品在5月1日前,能够上市销售完毕。对于已经制作和正在发布的广告,企业应特别注意清理那些约定广告发布时间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之后的广告宣传合同,做到及时更换新的广告片、广告语,并注意及时更换持续时间较长的广告形式,例如车身广告、路牌广告等。

  在4月20日由中国工商报社主办的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北京联合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曹静表示,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此次新商标法作了相应调整,强调了驰名商标应“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并明确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新商标法对原商标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第五十三条罚则。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在原条款基础上新增了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该条款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强调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第二、三、四款,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和途径作出了规定。第十四条特别增加的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和新增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此前于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已经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在新旧商标法衔接期内,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此外,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曹静认为,这些新增加的条款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对那些已经拥有驰名商标或准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更将产生巨大影响。

  中国首位商标法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规制傍名牌行为起到了有效作用。

  “但是在实际中,有的企业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黄晖说。

  他认为,新商标法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以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从而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法制网北京4月21日讯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王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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