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时间:2014-05-16 14:31:55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4-04-25 14:37:53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现予公告。

来源: 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映)
执业机构: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松江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经济仲裁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商帐追收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志律师 > 陈志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