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时间:2014-05-16 14:38:14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4-04-25 14:51:47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来源: 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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