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提醒义务被判败诉

时间:2014-04-11 15:15:5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保险公司未尽提醒义务被判败诉 -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的主挂车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两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71586.16元。

2013年6月28日,李连和驾驶半挂货车沿G6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蒙冀界收费站时,与该收费站第四道限高栏杆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又与收费亭发生碰撞,并致该收费亭受力向前移动,后该车继续向前运动冲破左侧高速公路中央护栏,与北面因堵车停于客车道与货车道之间,由程世强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半挂货车驾驶员李连和死亡、乘车人李聚和受伤,收费亭收费员侯亚飞受伤,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程世强受伤、乘车人冯旭受伤。

经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认定,李连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侯亚飞、程世强、冯旭、李聚和无事故责任。另外还查明,该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河北省某分公司投保了主挂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主车与挂车发生事故,赔偿总额应当以主车的投保限额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半挂货车投保的保险条款中虽有上述条款,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用足以提醒对方注意的方式加以注明,应属无效条款。故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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