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医疗期不能解雇员工规定而恢复劳动关系的话,损失更大吗?
我在一家外企工作了快邻近六个月时,单位听说我身体不好,因此找其他借口抢先通知我试用期没通过,解除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方根本就没和约定录用条件。
因此我手中有两张牌可以诉讼,1、没有录用条件的约定而违法解除而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2、违反医疗期不得解雇员工的规定而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
但我不知道哪张牌更合适?听说以未约定录用条件属非法解除的理由打官司,如果单位以“岗位取消”理由、无法恢复的话,有时不会得到仲裁支持,只能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赔偿。但如果要以医疗期不得解雇的规定来打的话,虽然更加可以顺利恢复劳动关系,但会不会给予单位利用只需支付“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条款的大便宜?
补充提问:
本人手中有医院的诊断。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4-10-24-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