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超一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14-06-13 16:03:10  作者:张艺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例:陶某,长丰县杨庙镇云峰村村民。2008年6月,陶某经人介绍进入高速公路某收费所从事食堂炊事员的工作,但收费所一直未与陶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4年3月,收费所以陶某年龄偏大为由,欲将其辞退。陶某认为,自己在工作方面并无过失,要求该收费所支付补偿金26000元。收费所表示金额过大,不能接受从而拒绝支付。4月4日,陶某来到杨庙镇司法所申请调解。

  经司法所调查了解情况、耐心调解,4月9日,双方达成协议:收费所支付陶某六年社保补缴费用和解聘补偿金计16000元。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合同终止期,所以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除非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不会自动终止,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减少用人单位因频繁更换人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享受特别照顾,即使在企业发生破产重组、严重经济困难、搬迁等情况下需要集体裁员时,《劳动合同法》也要求优先留用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要符合法律有关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陶某于2008年6月进入收费所工作,到2014年3月,工作年限已明显超过1年。据此,可视为收费所与陶某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收费所这时若要辞退陶某,应向陶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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