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辩护词
时间:2014-06-28 11:19:09 文章分类:
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肖某的委托,指派张鹏宇律师为被告人肖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但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肖某在本案中系从犯。首先,在今年7月份肖某来苏州之前,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已经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而且有的被告人有盗窃犯罪的前科,从本案公诉方的证据已经证明了这一事实。其次,每次实施盗窃行为前,犯意的产生都分别是陈兵和王海提出的。第三,被告人肖某不会开门技术,也无开门的专门工具,无法入室实施盗窃行为,每次盗窃都分别是先由陈某和王某提供并使用胶片或铁钩将门打开后,再由肖某入室实施盗窃。因此,无论是犯意的产生,到完成犯罪的全过程,肖某是被动的,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肖某具有立功表现。肖某被羁押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罗某的真实姓名系张某,并指出张成是警方的通缉案犯,为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肖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肖某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在家有工作,生活很不错。今年4月,陈某以帮助介绍工作为名把被告人肖某叫到了苏州,周某到苏州后,陈某并没有给他介绍工作,由于没有找到工作,从家里带来的钱也用完了,生存压力很大,生活没有着落,走投无路之时,陈叫肖与他一起去盗窃,被告人肖某没能经受住考验,于是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被告人肖某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
4、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只是秘密地窃取他人财产,并没有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每个受害人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金额不大,说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5、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庭审的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能够顺利地得以侦破,被告人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被告人能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等,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肖某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