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声明书

时间:2015-01-19 10:31:58  作者:庄律师1361058299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共 同 声 明 书

清远市清某区小市某电脑经营部于2013年3月*日在清远市清城区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地址在清远市某城*区清远某科技电器数码城*号。该经营部虽然工商登记负责人为龙某宇一人,但该经营部实际是由我们夫妻(丈夫:周某,身份证号码:43**2219******4578;妻子:龙某宇,身份证号码:43**2119******0187)两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并由我们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收益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特此声明!

共同声明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律师: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庄 武   律 师

联系电话:13610582992

执业机构: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清远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债权债务 行政诉讼 股份转让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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