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06 18:18:48 作者:陈春林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判决书]
哈尔滨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东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辽民一初字第7号
原告: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林,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鹏,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慧芳,海南大兴天泰(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树贤,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公司)与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钢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公司诉称:(略)。
特钢公司辩称:(略)。
本院经审理查明:爱*公司、特钢公司共同认可的事实为: 2007年11月16日,特钢公司与爱坤置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德*公司与百仙公司依据该协议支付特钢公司合作投资款2.325亿元,其中:百仙公司分别于2007年11月29日、2007年11月30支付8000万元、2000万元;由富仑公司收到德*公司支付款项再转付特钢公司的:2007年12月5日9000万元、2009年2月6日1000万元、2009年3月10日2000万元、2009年4月13日1250万元。2008年12月5日,上海爱坤置业有限公司通知特钢公司因其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合作,截止爱*公司本次起诉之前特钢公司经百仙公司和富仑公司返还爱*公司11450万元:由特钢公司支付富仑公司转还爱*公司的:2009年7月2日 3000万元、2009年11月13日1250万元,由特钢公司支付百仙公司转还爱*公司的2010年2月11日1000万元、2010年4月16日2200万元、2012年1月19日1000万元、2012年8月17日2000万元、2013年1月28日1000万元。特钢公司尚欠爱*公司投资款11800万元。
2012年富仑公司向特钢公司、德*公司出具《承诺书》:爱坤置业曾与特钢公司签署关于大连市甘井子工兴路4号原大连厂区土地开发经营项目合作协议。富仑公司作为特钢公司财务顾问,于2007年12月4日收取德*公司支付的前述项目合作投资款人民币9000万元,并于次日转付特钢公司。合作协议已终止,因此,特钢公司应当返还前述合作款9000万元。因该笔款项系本公司向德*公司收取,故富仑公司现同意并希望特钢公司将前述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及全部权益直接归还至德*公司或其指定方(爱*公司)。本承诺函出具后,富仑公司承诺不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撤销本承诺所述内容。 2013年5月28日百仙公司致特钢公司《承诺函》:百仙公司再次声明,德*公司委托百仙公司向特钢公司汇款本金人民币壹亿元及所涉权益均归德*公司及其指定方所有,百仙公司不享有该款任何实质性权益。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特钢公司已归还前述款项本金人民币7200万元。现百仙公司通知特钢公司,请特钢公司将全部剩余款项(含本金及全部利息)直接归还至德*公司或其指定方(爱*公司)。本承诺函出具后,百仙公司承诺不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撤销本承诺函所述内容。
本院审理期间,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之前,一次性偿付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合计21000(大写:贰亿壹仟)万元整(其中含本金人民币11800万元及利息补偿人民币9200万元),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收款后,放弃原诉讼请求中其余主张,并不再向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他任何权益。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前述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则除应继续偿付前述21000(大写:贰亿壹仟)万元款项外,尚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届时,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可就前述全部款项(含逾期付款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强制拍卖、变卖已查封冻结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所承担诉讼费人民币417,424.00元于2013年7月10日之前一并给付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二、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全额款项前,因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而查封冻结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仍维持查封冻结状态。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本协议偿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申请法院解除对前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本协议生效后,法院即可解除对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所提供担保物的查封冻结事宜。
三、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自行解决上海爱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德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富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相关款项所涉全部事宜,并确保前述相关方不向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权益,反之,概由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协议为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就本案争议事项所作一次性全部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五、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848.00元,由哈尔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17,424.00元,由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17,424.00元。
上述协议于2013年5月30日经双方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群英
审判员:王隽
审判员:潘志斌
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禹
